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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行规行约

一、承认本协会章程,积极参加协会组办的有关活动。

二、文明经营,不损害客户利益,不偷工减料,不做虚假广告,不搞低价竞

争,反对以次充好。

三、严格执行由协会制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上海市室内设计委托合同(2011)版》和《上海市家庭居室装饰装修施工合同(2006)版》。做到工程报价真实,材料、人工、管理费、税收等费用要分开计算,反对“打闷包”。
    四、严禁破坏房屋的承重结构,如需要改变承重结构,必须在事前征得原房屋设计师或物业管理部门的书面批准,方能施工。 
    五、承接工程要精心设计、精心选材、精心施工,严格把好质量关,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六、严格执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局制定的《室内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十项标准》,采用绿色环保材料用品。工程竣工后必须进行室内空气检测,符合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
    七、认真执行《上海市室内设计服务规范和设计收费参考标准》及《上海市住宅装潢装修验收标准》,实行与客户共同对隐蔽工程和工程竣工的验收制度,并做好双方验收签字记录,按合同规定负责保修。
    八、文明施工,不影响周围居民的正常生活。施工场地保持整洁,凡业主的新装设备要及时封存,施工人员不得使用。
    九、安全生产。水、电、煤设计要严格按消防规范;施工中的电线要严格管理;化工原料、油漆等有专人保管和使用。
    十、会员单位应服从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意见。工程竣工结帐后,应及时给客户开具发票,并照章纳税。
    十一、会员单位应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商业机密的工作。
    十二、会员单位有义务向协会提供各类信息,同时具有协会信息资源共享的权利。
    十三、会员证不得涂改、转让、借用,不得私制铜牌。
    十四、会员单位下设分公司或分部,必须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批准后方可经营。
    十五、对执行行规行约好的单位,由协会给予表扬或奖励;凡违反行规行约的单位,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行业内通报、开除会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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