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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介绍
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草  案)

 

  •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严格规范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进一步实施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国家《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上海市安全生产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监督方针。

第三条 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的领导、管辖下,对本市区域内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实施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对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方面的指导、协调,主管部门和施工企业共同承担起安全生产职责。

第四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由行业组织实行依法监督管理、单位全面负责、群众参与监督配合、社会广泛支持的工作格局做法,建立和健全本市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室内装饰施工实施安全生产,应当以人为本,从业人员具有享受安全生产的平等权利。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是指从事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室内设计装饰工程、室内配置安装工程、室内装饰整体组合工程及室内环境塑造工程等的新建、扩建、改建的修缮工程和拆除工程等相关的制作施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 安全生产条例

第七条 室内装饰企业在承担室内装饰工程中,其安全生产要特别注重室内空间超高施工;使用装饰材料中的易燃、易爆、易碎;超大、超重物挂件(包括巨型绘画、景观物体、大型灯饰等)、自动控制系统及贵重物品等都须谨慎安排管理。要做到预防和防止燃烧、爆炸、倒塌、触电、刺伤、污染等事故的发生,造成人体生命伤害,或者造成物品材料损坏及遗失和污染侵害,或者造成已制作好的室内装饰的物体形象损坏及损伤等事故或灾害等。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施工制作时,必须遵照安全操作规范使用各类机械器具,例如:电钻、电锤、电动冲击钻、电锯、电刨、电动切割机、空压泵及喷枪、升降机、作业梯、门式脚手架、小型叉车起重运输、消防器材、安全警示牌等。

第八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室内装饰施工经营活动,应遵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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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室内装饰施工企业的经营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生产的要求;

(二)、建立和健全施工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

(四)、对本企业从事安全生产能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五)、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六)、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须经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合格;

(七)、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的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八)、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考核合格;

(九)、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依法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为从业人员交纳保险费;

(十)、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及作业场所的所有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十一)、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作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体检;

   (十二)、有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的预防、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三)、有安全生产发生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九条 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负责施工企业(会员企业)安全生产的主要管理实施责任、承担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工作。

第十条 对于具备室内装饰施工资质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件的,申报办理工作: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应当向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报,由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部门负责审核后,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批准、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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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企业法人代码证;

(三)、第八条规定的相关文件、材料。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对提供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有虚假材料和隐瞒有关情况。

  第十一条 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自受理室内装饰企业申请之日起15   天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企业自接到通知之日起应当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第十二条 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接到外省市来沪申请室内装饰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需持所在地的省市出具的证明或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出具的证明件。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企业,报上海市经济委员会,可颁布发临时性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十三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内需延期的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的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企业在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严格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未发生死亡和重大事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时,经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同意,不再审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延长2年。

第十四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变更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应当在变更后10天内,到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登记机关办理安全许可证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破产、倒闭、撤销的,应当将安全生产许可证交回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第十六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遗失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立即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受理机关报告,并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

第十七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申请表采用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采用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规定的统一式样。

安全生产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八条 应当加强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的意识教育,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发放时,应当对已确定的10个工作日内,对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是否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十九条  对跨外省市从事室内装饰施工活动中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由工程所在地的省市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登记机关或者室内装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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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将在本地区的违法事实处理结果和处理建议抄告原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

第二十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不得降低安全生产条件,并应当加强日常安全生产管理,接受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受理机关发现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所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安全

生产许可证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四)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已经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规定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室内装饰施工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 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受理机关应当健全安全生产许可证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布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情况,每年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和管理情况。

第二十三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不得转让,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四条 室内装饰行业组织和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装饰施工企业的财物,不得谋求其他利益。

第二十五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举报。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室内装饰行业组织的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规定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向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

(二)、发现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而擅自从事室内装饰施工活动,不依法处理的;

(三)、发现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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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不依法处理的;

(四)、接到违反本规定行为举报后,不及时处理的;

(五)、在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中索取或者接受装饰施工企业的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由于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弄虚作假,造成前第(一)项行为的 ,对室内装饰行业组织或者行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 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

 第二十九条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28号《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对违反本规定的,可作如下处理:

(一)、室内装饰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室内装饰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活动的,责令其在建项目停止施工,限期补办延期手续,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办理延期手续,继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活动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三)、室内装饰施工企业转让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接受转让的,依照本规定处罚。

    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四)、室内装饰施工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给予警告,1年内不得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

    室内装饰施工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生许可证的,撤销安全生产许可证,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本规定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管理机构决定,其他行政处罚由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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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前已依法从事室内装饰施工活动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应当自《上海市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实施之日起的1年内向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办理室内装饰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逾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审查不符合本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继续进行室内装饰施工活动,依照本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经济委员会负责实施,解释。

 

 

                                                2006年12月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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