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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与营业范围管理规定

      上海市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

         资质等级标准与营业范围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室内装饰设计和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保障室内装饰企业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室内装饰市场的经济秩序,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一切从事各种成形室内空间装饰工程设计、施工及相关的室内装

饰配套用品、陈设品、设备的供应和安装及室内环境美化的全民、集体、联营、私

营企业及个体工商经营者。

第二章  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第三条  为确保室内装饰企业合法经营室内装饰业务,凡属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均需按照本规定进行资质审查,确定等级及营业范围。

    第四条  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独立经营的管理机构和固定的营业场所;

        二.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和管理人员;

        三.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生产机具,设备和资金;

        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会计制度,能独立进行经济核算。

第五条  新开办的室内装饰设计单位和施工企业,必须具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必须具有室内装饰或装饰装潢的营业范围。

第六条  已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但未按本规定办理资质等级证书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也应进行资质审查,合格者发给相应的室内装饰资质,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申请、审批办法:

        一、分组审批依据:

    1.根据国家经贸委国经贸产业[2001] 297号文《关于委托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承担全国室内装饰行业资质审查、颁发证书工作的通知》及中国室内装饰协会中室协字[2002]012号文《关于委托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暂承担本市室内装饰企业资质初审工作的复函》的精神,(1)我协会按《全国室内装饰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管理规定》,对室内装饰甲级、乙级、丙级资质企业经初审后报中国室内装饰会审批、发证。  (2)室内装饰丁级资质企业由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审批、发证。

        二.申报、审批程序:

    1.企业提出书面申请报告;

    2.由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初审后,发给《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申请表》;

    3.企业将填写的《室内装饰资质等级申请表》(甲、乙、丙级资质企业),并附上企业有关材料,经我协会初审后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批准后,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发由国家经贸委委托颁发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4.丁级资质企业由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批准后,发给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统一印制的《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证书》正本和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效力。

       三、企业须提供的材料(按装订顺序排列):

    1.企业申请报告(须由企业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2.室内装饰企业资质等级申请表;

    3.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和技术、财务、经营筹负责人的职称证件及企业任命书;

    4.已开业的设计单位、施工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和企业财务报表(上年度财务年报、上月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5.外聘人员的聘用书、聘用合同(需受聘人盖章);

    6.企业所聘用的有职称人员的职称证书。

    7.企业的各项管理制度。如设计师、业务员、施工现场、监理人员、材料等管理制度。

       上述材料一式二份,按规范顺序装订成册。

       四.备注:

    1.所有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虚报情况者,一律不予审批;

    2.外聘技术人员不得超过企业技术人员的30%,不得一人多聘。

    第八条  审查企业资质时,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应以本企业固定在册人员为主。对招聘的人员,须与企业签订二年以上合同,能坚持正常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技术、经济、法律责任,合同工人应签订一年以上合同,方能列入本企业的技术资质条件。

    第九条  室内装饰设计与施工在一个企业中的,要分别进行资质审定,在申报等级时,人、财、物条件可以互用,但设计、施工的经历与能力不能相互代替。

    第十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企业,每年须向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或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申请检验。如需变更单位名称、法人、经济性质、技术资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或者关、停、并、转等,需在变更后三十日内向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  取得资质证书的的企业,依据上海市技术监督局对室内装饰的质量要求,每年按资质等级需报送一定数量已完工的室内装饰工程,交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进行工程检验,空气检测。

                第三章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资质等级标准

    室内装饰工程设计单位按资质分为甲、乙、丙三级,各级应具备的资质条件为:

    甲级设计单位:

1.具有五年以上的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各类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一千万元以上的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公共建筑的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具有高级职称的室内装饰(或室内设计师、建筑师)总设计师。

3.具有配套齐全的工程设计、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五名(注: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核发的高级、中级、助理设计师资格证书,下同),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名,中级职称的经济师、会计师各一名以上。

 4.企业注册资金在三佰万元以上。

      营业范围:可在全国范围内承担室内装饰设计任务,其承接任务范围不受限制。

    乙级设计单位:

    1.具有三年以上的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各类中级宾馆、饭店及中型室内装饰设计的能力,承担过单项工程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宾馆、饭店或中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具有中级职称的室内装饰(或室内设计师、建筑师)总设计师或主任设计师任技术负责人。

    3.具有配套齐全的工程设计、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设计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八名,中级职称的经济师、会计师各一名以上,预算员两名。

                    4.企业注册资金在贰佰万元以上。

       营业范围:可承接单项工程造价在壹仟伍佰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任务。

    丙级设计单位:

    1.具有二年以上的室内装饰设计经历,具备承担中低级、中小型室内装饰设计任务的能力,承担过两项一百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设计任务,质量合格。

    2.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设计经验、具有室内装饰设计(室内设计师、建筑师)中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

    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设计三年以上、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技木人员不少于三名,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有助理经济师和助理会计师各一名以上,预算员一名。

                    4.企业注册资金在五十万元以上。

       营业范围:可承接单项工程造价在壹仟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工程设计任务。

                 第四章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室内装饰工程施工企业按技术资质分为甲、乙、丙、丁四级,各级应具各的资质条件与经营范围为:

    甲级施工企业:

    1.具有五年以上的室内装饰施工经历,具备承担各类室内装饰施工的能力,承接过不少于三项单项工程在壹千贰佰万元以上的三星级宾馆、饭店或大型公共建筑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具有室内装饰(室内设计师、建筑师)高级职称的总工程师,中级职称的总经济师、总会计师。

    3.有专业配套齐全的室内装饰(室内设计师、建筑师、预算师)、建筑结构、电气、给排水、采暖通风等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三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骨干不少于十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二十名,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三十名。质量员、施工员不少于十五名。

    4.有工种配套齐全的的技术工人。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五十名,甲级项目经理不少于五人,安全员不少于四名。

                    5.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壹仟万元。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各类室内装饰施工任务和设备安装任务。

    乙级施工企业:

    1.具有三年以上的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接过不少于三项单项工程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宾馆、饭店或公共建筑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

    2.有五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具有室内装饰中级职称的室内设计师、建筑师,有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少于五人:由总工程师或主任工程师担任技术负责人;有中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

    3.有专业配套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具有高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八名,预算师不少于二名。

           4.有稳定的室内装饰工程施工队伍,有工种配套齐全的持证上岗工人不少于六十名。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三十名。其中质量员、施工员不少于十名,安全员不少于四名。

                    5.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三百万元。

           6.根据要求,每年必须上报10个已完工的室内装饰工程,交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进行工程检验,空气检测。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总造价在壹仟伍佰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不包括设备安装)。

丙级施工企业:

  1.具有二年以上的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两项一百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

           2.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具有室内装饰中级职称(室内设计师、建筑师)技术负责人,有丙级以上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少于三人;有初级职称的财务、经营管理负责人。企业具备有效的经营、质量、安全、环保等管理制度。

  3.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专业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具有中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三名,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七名。预算师不少于一名,安全员不少于四名,质量员、施工员不少于六名。

  4.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各工种工人。有持证上岗的专业施工人员三十名,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三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二十名。

           5.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一百而元。

  6.根据要求,每年必须上报3个至8个已完工的室内装饰工程,交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进行工程检验,空气检测。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总造价捌佰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不包括设备安装)。

  丁级施工企业:

    1.具有一年以上的室内装饰施工经历,承担过两项二十万元以上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质量合格。

    2.有三年以上室内装饰施工经验,必须具有二名持证室内设计师;有丁级项目经理或相应资历的工程项目经理不少于二名;有室内装饰初级职称的技术负责人,有专职的财务、经营管理人员。

    3.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有与营业范围相适应的技术、经营管理人员和工人队伍。有室内装饰专业持征上岗人员二十名,其中,从事室内装饰拖工在二年以上、具有初级职称的技术人员不少于五名,从事室内装饰施工在二年以上的技术骨干不少于十名。预算员不少于一名,安全员不少于四名,质量员、施工员不少于四名。

             4.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五十万元。

    5.根据要求,每年必须上报3个至5个已完工的室内装饰工程,交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进行工程检验,空气检测。

       营业范围:可以承担总造价在一百万元以下的室内装饰施工任务(不包括设备安装)。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  资质等级证书是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参与投标、承揽业务的重要凭证,应妥善保管。资质等级证书只限本企业、事业单位使用,不得涂改、转借、出卖和伪造。如有遗失,应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并在报纸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领。

    第十五条  企业必须按照规定的营业范围和自身承担能力进行承包活动,不得越级承包工程。企业年承包工程量应与企业的设计、施工能力、管理水平相适应。

    第十六条  跨省(市)承包、分包室内装饰工程的企业,应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室内装饰行业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出据的外出设计,施工证明,并由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验证登记,审查批准,方可设计、施工。

    第十七条  各室内装饰施工企业,在施工中可参照执行《室内装饰工艺规程和质量验收办法》,并接受上海市室内装饰质量监督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对于在工程设计、施工中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认真贯彻执行工艺规程、质量标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及管理工作等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条  对于积极参与国际竞争,争取对外室内装饰工程承包、组织劳务输出、扩大装饰材料和配套产品出口等方面取得显著成果,赢得良好声誉的企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在承揽工程任务或参加工程投标中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包工程和中标的,偷工减料、高估冒算、骗取高额利润的,因经营管理混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和人身伤亡的;连续二年发生各种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累计达十万元以上的,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外,根据情节轻重,由中国室内装饰协会或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会同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分别给予企业警告、停止施工、限期整顿、没收等级证书等处理,并建议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对主要责任人员和单位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对于主管室内装饰行业的工作人员严重失职、索贿、受贿或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应及时如实向主管部门或上级领导反映,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行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报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室内装饰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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