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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
全国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评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室内装饰材料从业人员的素质,加强室内装饰材料市场的管理,保证室内装饰工程的质量与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行业自律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室内装饰材料师,是指运用商品及相关知识,对室内装饰材料进行经营、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专业人员。

    第三条  中国室内装饰协会负责对全国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各地方室内装饰协会或相关组织,受中国室内装饰协会委托,负责本辖区内的室内装饰材料师资格评定的实施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四条  室内装饰材料师设立以下两个等级和职业名称:

    (一)“高级室内装饰材料师”;

    (二)“室内装饰材料师”。

    第五条  室内装饰材料师从事的主要工作包括:

    (一)对室内装饰材料的质量与性能进行鉴别;

    (二)对需要采购、经营、使用的室内装饰材料进行认定;

    (三)对室内装饰材料的环保安全、施工条件、消费需求、市场定价进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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